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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义元与被申请人王明亮、秦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义元,王明亮,秦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财保77号申请人:苏义元,男,195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明亮,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申请人:秦艳,女,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申请人苏义元以被申请人王明亮欠其借款150000元逾期未还,被申请人秦艳与王明亮系夫妻关系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明亮在银行工资账户存款;冻结被申请人王明亮的公积金。申请人苏义元以其所有的轿车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明亮在银行工资账户存款,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王明亮的公积金,期限为一年。三、查封申请人苏义元所有的用于提供保全担保的轿车,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被申请人王明亮、秦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嘉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