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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延边中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卢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中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卢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121号原告:延边中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昌盛街10号1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岳浩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卢国,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现住延吉市健康路。延边中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卢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延边中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延边中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延边中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