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2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达支行与曹鸿雁、曹春艳、佟佑、刘清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达支行,曹鸿雁,曹春艳,佟佑,刘清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2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达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191号。法定代表人:孙策,行长。被执行人:曹鸿雁,女,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工业二道街东直小区2栋4单元202室。被执行人:曹春艳,女,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工业二道街东直小区2栋4单元7楼2号。被执行人:佟佑,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3单元6层2号。被执行人:刘清和,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3单元6层2号。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达支行申请执行曹鸿雁、曹春艳、佟佑、刘清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外民三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曹鸿雁、曹春艳、佟佑、刘清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25700元,查封被执行人刘清和车辆一台(车牌号:黑A453**),但并未实际控制该车辆。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