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梁誉禾与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誉禾,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160-1号申请执行人梁誉禾,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邓晔,女,居民。被执行人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军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佰儒,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梁誉禾与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其和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还款计划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为与法不悖,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7)陕0122执1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