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资阳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资阳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董事长。被执行人:资阳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弘乐府公园路2号商住楼1-2号。法定代表人:张华。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资阳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2017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资阳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6,260.16元、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资阳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贷款576,260.16元、违约金及逾期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无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曾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