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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苏锦、北海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锦,北海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苏锦,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北海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苏锦与被执行人北海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银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北海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海××世纪大道××东××翰林××商铺[北房权证(2012)字第057895]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调查不到被执行人北海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本案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待被执行人北海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查封财产可依法处置,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海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 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