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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卜、赵计勋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卜,赵计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2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高卜,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被执行人:赵计勋,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本院在执行高卜与赵计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赵计勋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芸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