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民初4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任家腊与陈国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家腊,陈国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270号原告:任家腊,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国志,男。原告任家腊与被告陈国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7年4月18日7时30分,陈国志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徐庄村内南北无名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温泉公寓小区前时,与由西向东横过南北无名路的行人任家腊发生碰撞,造成任家腊受伤的交通事故。为此,原告任家腊提起诉讼:医药费50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2500元。本院认为,原告任家腊未提供被告陈国志的相关身份信息,被告陈国志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家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任家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光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月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