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773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某以被执行人王某已自觉履行案款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6年度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俊杰审判员 任 婷审判员 李妙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巾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