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曰强与吴心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曰强,吴心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625民初967号原告:张曰强,男,1969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军,博兴杰人法律服务所。被告:吴心胜,男,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原告张曰强诉被告吴心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1日受理。2017年2月26日被告吴心胜向原告张曰强借款70000元,约定15日后归还,但到期后至今未还。本案在开庭审理前,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吴心胜欠原告张曰强借款70000元,于2017年6月26日前全部还清;二、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张曰强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曙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卞晓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