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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0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周树与兰春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树,兰春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0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周树,男,1961年7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兰春胶,女,1990年1月15日生,汉族。关于周树与兰春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云0502民初1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树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兰春胶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兰春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兰春胶归还申请人周树借款人民币2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兰春胶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02民初19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由被告兰春胶归还原告周树借款人民币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丁云文审判员 连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