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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执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田家宾与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家宾,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保363号申请人:田家宾,工商个体户。被申请人: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法定代表人:葛书江,董事长。申请人田家宾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黑龙江省青龙山农场的工程款170000元进行财产保全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青龙山农场的工程款170000元。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此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栾庆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胥少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