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30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淡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淡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30民初92号原告:淡某某,男。被告:申某某,女。原告淡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淡某某以“经人劝说,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培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