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谭立新与桂阳县川湘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立新,桂阳县川湘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687号申请执行人:谭立新,男,汉族。被执行人:桂阳县川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秀明,男,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谭立新与被执行人桂阳县川湘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02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桂阳县川湘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本案办案期限即将届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021执68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丁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