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执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何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建忠(曾用名何建中),男,住四川省崇州市。关于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何建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广法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建忠因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而享有安置房,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向崇州市崇阳镇人民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杨启财因房屋拆迁分配的房屋。因该安置房尚未确定面积和分配时间,暂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法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邝 莉审判员 王晓川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