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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粟太清与杨秀会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太清,杨秀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3执1号申请执行人粟太清,男,汉族,1958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秀会,女,汉族,1971年3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粟太清与被执行人杨秀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修建的堵墙进行强制执行并拆除完毕。申请人第二项诉请,因无具体标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该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133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的执行。二、对判决主文第二项裁定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