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则霞与被执行人彭益兴、孔令娟、刘尚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506号吴则霞、彭益兴、孔令娟、刘尚风:申请执行人吴则霞与被执行人彭益兴、孔令娟、刘尚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28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益兴、孔令娟、刘尚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则霞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彭益兴、孔令娟、刘尚凤共同偿还吴则霞借款17.6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已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吴则霞于2017年6月19日代彭益兴、孔令娟清偿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共计205114.22。二、吴则霞于2017年6月19日代彭益兴、孔令娟清偿吴传义借款本息共计70000元。三、孔令娟于2017年6月19日将位于旬阳县民政大厦17楼1702室的一套房屋和屋里的家具电器交付吴则霞(抵偿彭益兴、孔令娟、刘尚凤上述欠款),归吴则霞所有。申请人吴则霞已代为履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孔令娟已当场将房屋钥匙交与申请人吴则霞。以上协议内容均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50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6月19日结案。审判员 刘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