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民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乐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475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玲,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乐超市。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民乐超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燕审判员 石利华审判员 郭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赫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