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1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龚林曲与张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林曲,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龚林曲,女,生于1975年8月17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张松,男,生于1973年12月26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703民初16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松在中国银行达州分行营业部账号x上的存款41206.5元到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账户上。审判员 唐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