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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1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龚林曲与张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林曲,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龚林曲,女,生于1975年8月17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张松,男,生于1973年12月26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703民初16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松在中国银行达州分行营业部账号x上的存款41206.5元到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账户上。审判员  唐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