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白冰与张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冰,张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111号原告:白冰,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白芨沟矿运输队职工,住大武口区白芨沟南街自建房***号。被告:张佳,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所均不详。原告白冰与被告张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肖占斌审 判 员 张国华人民陪审员 薛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翠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