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建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0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建云,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泰和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建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建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1日晚,被告人胡建云饮酒后驾驶浙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瑞安市塘下镇吴岙村驶往塘下镇银岙村方向,20时10分许,途经塘下镇罗山大道××集团前路段时,与金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以及金某车上人员胡某轻微擦伤,后被交警查获。21时37分,被告人胡建云被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胡建云负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胡建云与金某达成调解,双方损失自负。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建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胡某、冯某的证言,法医毒物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路段及车辆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查获经过,基本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建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建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建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