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1执恢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加华与被执行人严永树、犹华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加华,严永树,犹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468号申请执行人:刘加华,女,生于1970年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严永树,男,生于1968年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犹华清,女,生于1970年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加华与被执行人严永树、犹华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428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刘加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