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伍卫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卫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448号被执行人:伍卫阶,男,1965年8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被执行人伍卫阶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张刑二初字第011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伍卫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被执行人伍卫阶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9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459元,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199541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刑二初字第011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伍卫阶尚未缴纳的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家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