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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春喜、胡啟海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春喜,胡啟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田春喜���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胡啟海,男,194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再审申请人田春喜与被申请人胡啟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330民初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春喜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文书未送达,法院缺席判决,损害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原审中已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对田春喜的父亲田玉金适用留置送达,判决书亦由其父田玉金签收,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亦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原审采信的证据系伪造的。本案判决已于2016年7月7日后生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院申请再审,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等规定情形,故田春喜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春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永洋审判员  王玉利审判员  朱吉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