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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贾珍与王秀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珍,王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628号申请执行人:贾珍,女,汉族,1957年8月19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王秀清,女,汉族,1957年2月19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本院在执行贾珍与王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1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恩浩审判员  郝立群审判员  云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院夏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