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5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德利、济宁达美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利,济宁达美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666号申请人:王德利,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济宁达美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真,经理。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王德利诉被申请人济宁达美服装有限公司、高玉真、王道雷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王德利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达美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2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张丽自愿以阜桥辖区双闸科技园小区2号楼东五单元三层西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德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宁达美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2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056元,由申请人王德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兴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