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391号原告:刘某,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李某,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姜世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于会单书 记 员 钱 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