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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行审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周玉海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周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2行审703号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广福,任局长。被执行人周玉海,男,197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方国土资罚[2016]73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4日对被执行人的占地行为作出了方国土资罚[2016]73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内容为:1、责令被处罚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被处罚人处以21000元的罚款;3、被处罚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中国建设银行(户名:方城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41×××77)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方城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0×××01),或提出请求由我局执法人员收缴。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已生效。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2项。本院认为,申请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方国土资罚[2016]73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享有职权。处罚决定书的第2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的方国土资罚[2016]73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章松审判员  史永均审判员  尚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燕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