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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庆康与李紫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康,李紫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1709号原告:李庆康,男,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区。被告:李紫茵,女,汉族,1995年5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康与被告李紫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李庆康负担。审判员  余春香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丽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