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庆康与李紫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康,李紫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1709号原告:李庆康,男,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区。被告:李紫茵,女,汉族,1995年5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康与被告李紫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李庆康负担。审判员 余春香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丽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