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1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钱圣安与被告毛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圣安,毛绍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12235号原告:钱圣安,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芮敏,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绍龙,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原告钱圣安与被告毛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钱圣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圣安撤诉。案件受理费8590元,减半收取4295元,由原告钱圣安负担。审 判 长 辛 靓人民陪审员 袁德良人民陪审员 高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思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