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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保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贵山、姜福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山,姜福连,宁津凯迪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262号之一申请人李贵山,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姜福连,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申请人宁津凯迪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宁津县南外环交界处。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址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212号。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李贵山与被申请人姜福连、宁津凯迪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鲁1428执保262号民事裁定书,因被申请人姜福连已缴纳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姜福连驾驶的鲁N×××××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