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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饶亮隆与赖小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亮隆,赖小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民初1049号原告:饶亮隆,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赖小府,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饶亮隆与被告赖小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亮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小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饶亮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赖小府归还饶亮隆借款本金10,000元及自借款日的第二天(2016年3月19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至起诉日止利息约为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赖小府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8日,赖小府因生意经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饶亮隆借款1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2日。还款日期过后,饶亮隆多次向赖小府催要还款无果。赖小府未作答辩。饶亮隆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个人借款合同》1份。证明赖小府向饶亮隆借款10,000元的事实,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及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本院认为,赖小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饶亮隆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饶亮隆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饶亮隆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8日,饶亮隆与赖小府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赖小府因生意周转向饶亮隆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逾期还款以借款全额按日3‰的比例计算违约金。届期,饶亮隆多次向赖小府催要还款无果。本院认为,赖小府向饶亮隆借款,双方已构成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法律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除约定的违约金超出法律保护限度外,其余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赖小府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应当继续归还借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逾期还款按日3‰计算违约金,折算为月利率为90‰,该利率已超出法律保护的限度,违约金可自逾期之日(2017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赖小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饶亮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赖小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饶亮隆借款本金10,000元及自2017年3月3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饶亮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饶亮隆负担26元,赖小府负担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永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 靖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