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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贵州仁都工贸有限公司与张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仁都工贸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850号原告:贵州仁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87号。法定代表人:张泉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勇,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8910254413。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张勇,男,1974年8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现住贵阳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孝江,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192494。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玺,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160411127。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贵州仁都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贵州仁都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仁都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仁都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贵州仁都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晓芳审 判 员  葛传文人民陪审员  关牧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