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325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远贵与汪远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远贵,汪远菊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842号原告:吴远贵,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告:汪远菊,女,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原告吴远贵诉被告汪远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吴远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远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本院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陈夏宽人民陪审员  余正春人陪陪审员李家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