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5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远贵与汪远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远贵,汪远菊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842号原告:吴远贵,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告:汪远菊,女,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原告吴远贵诉被告汪远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吴远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远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本院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陈夏宽人民陪审员 余正春人陪陪审员李家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