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1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稳学、刘宽胜与被执行人永济市城北街道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稳学,刘宽胜,永济市城北街道新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1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薛稳学,男,1960年12月2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宽胜,男,1965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永济市城北街道新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岳建设,村书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稳学、刘宽胜与被执行人永济市城北街道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城北街道农经管理中心的帐户,因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尉继民审 判 员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柴朝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