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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韩春光与尚振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光,尚振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060号原告韩春光,男,回族,1983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尚振杰,男,汉族,1990年0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原告韩春光与被告尚振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春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施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