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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米某甲等与米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甲,张某某,米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439号原告:米某甲,男,194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原告:张某某,女,194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敏,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某乙,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原告米某甲、张某某与被告米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米某甲、张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米某甲、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甲、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米某甲、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