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思淼、赵思明、赵洪印申请执行于桂莲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思淼,赵思名,赵洪印,于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611号申请执行人:赵思淼,女,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申请执行人:赵思名,男,199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理人:陈静,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申请执行人:赵洪印,男,200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理人:刘洋,女,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于桂莲,女,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思淼、赵思明、赵洪印与被执行人于桂莲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赵思淼、赵思明、赵洪印申请执行内容错误,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6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明珠审判员 吕国祥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闻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