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4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乐清市金鼎保健休闲会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乐清市金鼎保健休闲会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424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金鼎保健休闲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宁康西路96号。法定代表人:潘碎兰。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乐清市金鼎保健休闲会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周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