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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西铜业集团铜板带有限公司、鹤壁江铜铜板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铜业集团铜板带有限公司,鹤壁江铜铜板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铜业集团铜板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85997308D。法定代表人:林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鹤壁江铜铜板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西段路北(峰安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8289924-6。法定代表人:任治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91民初9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鹤壁江铜铜板带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鹤壁江铜铜板带销售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108654.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梦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