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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武夷山市元祥尊邸经济适用房业主委员会、叶进元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夷山市元祥尊邸经济适用房业主委员会,叶进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87号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元祥尊邸经济适用房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武夷山市五九南路6号元祥尊邸经济适用房小区。负责人熊春,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叶进元,男,195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武夷山市元祥尊邸经济适用房业主委员会与叶进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元祥尊邸经济适用房业主委员会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将被执行人位于武夷山市元祥尊邸经济适用房小区围墙上的门予以封闭。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因本院在执行的同类案件共计十一件,双方矛盾激烈如强制执行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信访,现另案被执行人盛猫猫已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立案审查,届时判决的结果可能影响本案的执行,已告知武夷山市元祥尊邸经济适用房业主委员会,本案需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确定后如确定申请人权利再予以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元祥尊邸经济适用房业主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十一个案件情况特殊,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裁定作出后,确定权利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