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田凤云与邸辽东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凤云,邸辽东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2503号原告:田凤云,女,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邸辽东,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田凤云诉被告邸辽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肇一畅人民陪审员 佟丹丹人民陪审员 侯锡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长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