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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5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灿兴与沙朝明、艾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灿兴,沙朝明,艾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51号申请执行人李灿兴,男,1982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密祉镇。委托代理人杨炼武,男,1971年4月5日生,白族,住弥渡县弥城镇。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沙朝明,男,1985年4月5日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涧县公郎镇。被申请执行人艾玉,女,1988年7月5日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沙朝明之妻。关于李灿兴与沙朝明、艾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灿兴于2017年2月3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是:由沙朝明、艾玉偿还李灿兴第一期到期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5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多次执行、查询被执行人沙朝明、艾玉的银行存款,由于被执行人沙朝明、艾玉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李灿兴于2017年6月19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华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