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开斌与张振宇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开斌,张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136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136号申请执行人:谢开斌,男,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委托代理人谢博,上海臻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振宇,男,197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谢开斌与被申请人张振宇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特85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张振宇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XXX号的房产,所得价款在1,900,000元债权数额范围内按其受偿的顺位受偿,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申请人所有(该抵押物另行设定其它抵押、司法限制除外);二、被申请人负担申请费7,3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振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振宇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XXX号1层店铺由申请执行人设定第一顺位登记抵押债权1,900,000元,现已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执7641号、7642号首先查封至2019年9月12日止。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发出房屋执行处置权移交函,商请将房屋首先查封执行处置权移交本院处理,并于2017年6月19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等待房屋处置结果,并同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执行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已由其他人民法院查封在前,故本院暂无执行处置变现权。本院需等待首先查封法院的房屋处置权移交结果,再予决定是否启动执行拍卖、变卖房屋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谢开斌与被执行人张振宇(2016)沪0117民特85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如具备拍卖、变卖抵押物权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戴家瑶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