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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伟与郑泽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郑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672号申请人郑伟,男,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白山市旭达电器有限公司职工,住浑江区新建街。被执行人郑泽勇,男,1990年1月2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源区江源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伟与被执行人郑泽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伟申请撤回对(2015)浑民一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浑民一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