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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夕辉、石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夕辉,石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763号申请执行人:郭夕辉,男,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开发区。被执行人:石兵,男,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夕辉与被执行人石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兵现在服刑期(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石成理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