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夕辉、石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夕辉,石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763号申请执行人:郭夕辉,男,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开发区。被执行人:石兵,男,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夕辉与被执行人石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兵现在服刑期(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石成理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