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25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湖南金长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泰邦地产有限公司、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金长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泰邦地产有限公司,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2554-2号原告:湖南金长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248号大托镇政府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甘剑,董事长。原告: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248号大托镇政府办公楼西单元四楼。法定代表人:蔡先勇,总经理。被告:深圳泰邦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23层E2-5、G区。法定代表人:龚子鉴,董事长。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政府办公楼东单元四楼。法定代表人:卢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长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泰邦地产有限公司、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天民初字第255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限额冻结被告深圳泰邦地产有限公司、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公司银行存款2607550.49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现本案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03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2554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湖南金长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案起诉。本案继续对两被告采取保全措施已无必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圳泰邦地产有限公司、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的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廖龙芝人民陪审员 郑少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