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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广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广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21民特22号申请人:孙广芳,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涛,湖北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申请人孙广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黄忠生死亡。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28日被申请人黄忠生外出后至今未归,申请人及亲友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及申请人多方寻找无果,被申请人也未与家人联系,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黄忠生,曾用名黄中生,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店镇××街××号,系申请人孙广芳的丈夫。2012年3月28日被申请人黄忠生到武汉办事,2012年3月29日从武昌区首义路出走,黄忠生妻子孙广芳次日到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首义路街派出所报案,经申请人孙广芳及家人、公安机关多方寻找,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孙广芳申请宣告黄忠生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黄忠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黄忠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忠生于2012年3月29日从武昌区首义路外出后下落不明,已经相关部门予以确认。在申请人孙广芳申请宣告黄忠生死亡后,本院依法公告寻找,现公告期届满,黄忠生至今仍然下落不明。故对申请人孙广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忠生死亡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忠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新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