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军和与庄成华、吴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和,庄成华,吴胜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009号原告:周军和,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庄成华,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吴胜君,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原告周军和诉被告庄成华、吴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开庭审理时,原告周军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军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军和负担。审判员 罗 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紫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