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闫喜峰申请执行新疆一品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网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喜峰,新疆一品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024号申请执行人闫喜峰,男,汉族,1989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执行人新疆一品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第一师三团团部振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XX闫喜峰申请执行新疆一品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网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6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新疆一品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闫喜峰购物款2120元,并支付原告闫喜峰赔偿金21200元。申请人闫喜峰于2017年2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024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 动 关注微信公众号“”